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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笔记七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1-19 11:00:07] 【

 12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特征:①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②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③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①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
同。

  技术秘密**合同:又称非专利技术**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122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其特征:①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②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③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126 合同上的义务群: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127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合同的区别: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本约的对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以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可见,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成立;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
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  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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