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第三批征求平行志愿 |
浙江省2008年4月新开考工业设计等六个专科专 |
自考巡回宣传咨询活动地点 |
江西省自考三所主考院校开设部分专本科新专业 |
重庆市调整自考水产养殖等两专业考试计划 |
四川自考08年7专业停考8专业调整 |
哈尔滨在校大学生热衷自考双学历 |
福建自考公共政治课07年10月调整 |
青岛07年自考将开物流管理专业 |
身份证号自动升位不须更改准考证 |

湖北审核自考护理等专业报考资格通知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学籍的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其学历不能作为相应职业资格报名的学历依据。为确保我省开考的自学考试护理类、药学类专业顺利发展,现就这两类专业的报考资格进一步明确如下: 1、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社区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药学(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或已取得同类专业普通中等教育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以系统委托、中职中专与自学考试专科衔接、高职高专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或全日制助学班形式开考以上专业,均应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核报考资格。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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